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学者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
高效原则
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涉外—附则
黑名单/不受理的范围<13>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内部行为)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经复议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2选1/先立案的管辖
(上级)指定管辖:二次移送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
最高院批准+高院可确定+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回避: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