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做题B:行政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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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为保护一级二级水源地,甲县政府作出了《关于批准取缔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排污的批复》,将某企业经营场所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由甲县生态环境局实施关停该范围内长期排污的企业。2019年5月,甲县生态环境局遂依据该《批复》作出决定,将该企业关停,但对后续操作未进行管理。

2020年7月20日该企业请求甲县政府按照行政征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且要求减免关停期间的税费和土地使用费。甲县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作答复。2020年12月2日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职责给予相应补偿。而被告辩称:1.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关停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应保护;2.该企业停产后,水源的受益区是隔壁乙县,甲县没有补偿义务。

材料:

《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本案法院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XA公司诉甲县政府,则级别为甲县政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本案级别管辖为中院,因对甲县政府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被告为甲县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级别管辖为中级人民法院。

2、A公司诉关停行为的,被告如何确定?为什么?

诉关停行为,直接的行政主体是生态环境局,但其是依据《批复》“负责组织”,也可以将甲县政府与生态环境局共列为被告。

依据《行诉解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该关停行为是县生态局经县政府批准后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的行政行为,故应当以名义机关县生态环境局为被告。

3、A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为什么?

<47>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财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起诉期限自9月20日起计算,并未超出起诉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起诉,没有规定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2个月。

4、如何评价?A公司的补偿请求

A公司的补偿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行政法原则?

①根据公平负担原则。

②根据无过错责任理论,无过错之行政行为造成A公司之损失,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适当、合理补偿,又依据《环境保护法》…可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因而对该企业提出的请求和内容应当予以支持和认可。

5、甲县政府以受益的是乙县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不应承担补偿责任,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不成立

①甲县政府的《批复》直接导致了A公司的关停,两者互为因果,与乙县政府无关。

②该文件的是甲县政府基于《水污染防治法》的正常履职,A公司也并无过错,不应当使其因正常的配合公务执行而蒙受损失。

依据《环》国家指导…本案中甲县政府作出批准对该企业关停行为的批复,故该企业有权向甲县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由甲县政府与受益地区政府进行协商,来作出相应补偿。

6、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①判令甲县政府依照《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或与A公司协商确定赔偿额,或按照市场规则确定赔偿额,对A公司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什么判决?应当作出履行判决,即责令被告甲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如尚需被告进一步调查裁量确定补偿标准的,法院应当判决甲县政府调查处理后进行答复

理由:该企业经营场所在被划入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之前,已合法取得相关证件,并在被关闭前持续正常经营,其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而,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稳定有预期,若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