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不至于制定法和习惯法

法不是由法条组成的,它存在于法律制度之中;谁要是想说明法律渊源是什么,就必须能够解释:国家、教堂、公社、家庭、财产、契约、继承是怎样产生的,它们又是怎样变更和发展的。法源论的职责在于寻找法律制度发展的推动力;而对法条(更确切地说,一定种类的法条)如何被确定的形式进行陈述,是不够的。法和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之物,它不存在于近在眼前、可被感官感知的现实领域,而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pp.87

人类群体通过【组织】成为【团体】——【组织】是为团体中每个人分配职责与地位的规则

“···这里所要做的主要是陈述人类的思想与这些规则相勾连的事实”

——这些事实是:习惯、支配、占有和意思表示。

习惯 P90

——习惯:以往所持守的东西应当在未来充当规范

——习惯创造了一切原始团体中的秩序,习惯以“事实性的规范力”发生作用,反应团体中的力量均衡。

——团体生活中的经济基础决定习惯的内容以及由习惯所形成的秩序。

支配 P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