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邓正来、

第一章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

一、早期,法律和宗教很大程度上合一

海希奥德(Hesiod):法律由神颁布。

①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有序原则/法则)

②人类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互对照

索福克勒斯Sophocles《安提戈涅》(Antigone):

①国家法律:禁止为安提戈涅的兄弟普雷尼克Polyneikes举行葬礼。

②神的法律:违反葬礼将受到神的诅咒和惩罚性报复。

——历史上最早的法律秩序冲突问题:法律秩序均要求人类对其表达排他性的绝对效忠

二、公元前五世纪,哲学开始与宗教分离,传统生活遭批判——

法律人造,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否认了正义概念中的形而上特性,开始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

诡辩派(智者)的“价值观转变”:

普洛塔高勒斯Srotagoras:

个体的人是一切事务的尺度,存在(being)只是经过主观渲染的表象(appearance);

每个问题都至少存在两种观点,把弱者的论点辩为强者的论点正是诡辩的功能所在。

安堤弗Antihpon:

自然physis的命令是必然和不可抗拒的。

法则nomos的命令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因时,因人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和人为的安排。

→隐含的假设:人约定的惯例human conventions实际上只是对自然“权利”设定的一种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