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本国法律秩序规范的相互关系与协调
②超国家的相互比较(Das Übernationale)
1900巴黎世界博览会,朗贝尔Lambert萨利伊Saleilles:
比较法应当逐步地消除那些使文明阶级和经济形态相同的各民族彼此乖背的各种立法上的偶然性的差异…应当减少那些不是基于各民族的政治、道德或者社会特性而是由于历史上的偶然性、暂时的存在或者不是必要的原因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差异。
它意味着使人们人士在个别的分歧之上存在着巨大的共同性,并从而使人们对于一元的正义思想的存在这种信仰深化。
①宏观比较makrover gleichung
思想和操作方式(verfahrensweisen)——处理法律素材的一般方法
②微观比较mikrover gleichung
(一)rechtsvergleichung v 国际私法(关于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规则,选择性远高于比较性)
eg:性质决定论(Lehre von der Qualifikation)法庭地法/法院地法
英国法:遗产先归于[个人的代表人](a personal representative)遗产管理人,进行信托管理,清偿遗产所负债务之后首先满足配偶对纯粹动产等的请求权,其后,半数平均分配子女,半数由配偶代为信托管理,死亡时子女平均分配。
德国法:
eg:公共秩序(ordre public)
eg:反致(renoi)
CONc:拉贝尔《冲突法》以国内标准解释冲突法的问题是不合理的。
(二)rechtsvergleichung v 国际公法 P12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c项,国际公法渊源“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比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发现对问题的“最好的解决办法”。
eg:契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